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及時獲取本單位政府信息,進一步推進政務公開,提高辦事效率,根據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以下簡稱《條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規定,編制本指南。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范圍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則,本單位按照《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依法向社會主動公開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并遵照上級行政機關部署,結合實際工作不斷增加主動公開內容。
(二)主動公開內容
1. 領導及分工;
2. 機構設置與職能;
3. 政務信息;
4. 財政資金信息;
5. 人事信息;
6. 其他需要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公開形式
本單位將通過嵊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http://www.webask.cn/);同時本單位還將采用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其它輔助性的公開方式。
(四)公開時限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申請人可申請本單位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務信息。本單位在公開政府信息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本單位依申請提供信息時除區分處理外,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一)受理機構
本單位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機構為嵊州市氣象局,辦公地址:嵊州市安平東路38號;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聯系電話:0575-83797376,傳真號碼:0575-83797385,郵政編碼:312400。
(二)申請方式
1.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登錄嵊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http://www.webask.cn/),點擊“信息公開”版塊的“依申請公開”,直接在網上提出申請,申請信息到達網站服務器的時間為申請時間。
2.信函申請。申請人通過掛號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信函、電報到達申請受理機構的時間為申請時間。
地 址:嵊州市安平東路38號
聯系電話:0575-83797376
傳真號碼:0575-83797385(本傳真不作為依申請公開受理渠道)
郵編:312400
3.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到嵊州市氣象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定地點,當場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工作人員代為填寫。
(三)申請的提出
申請人通過現場和信函、傳真提出申請的,應填寫《市級部門(單位)信息公開申請表》(見附件),書面《市級部門(單位)信息公開申請表》可在現場受理地點領取或自行復制或從嵊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http://www.webask.cn/)“依申請公開”欄目下載打印。
申請人通過網上提出申請的,應當按照提示在線填寫相關信息并提交申請。申請人提交網上申請時需通過網站的實名身份驗證,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申請提交成功后,可憑借系統反饋的編號和密碼在嵊州市政府門戶網站點擊“依申請公開”欄目“網上申請”的“辦件查詢”查詢受理情況。
申請人在填寫書面《市級部門(單位)信息公開申請表》或網上電子《市級部門(單位)信息公開申請表》時,應按規定認真填寫,真實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有效身份證明、聯系方式、地址;
2.所需的政府信息應當描述明確、詳盡,包括能夠據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標題、發布時間、文號、制作機關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機構確定信息內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本單位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咨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四)申請處理
1.本單位收到申請后,予以登記,除可以當場答復的外,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2.申請人所提申請內容不明確或者申請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申請人補正時間為收到補正告知函10個工作日內)。答復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3.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本單位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
4.本單位根據收到申請的先后次序來處理申請,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本單位將全部處理完畢后統一答復。鑒于針對不同請求的答復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申請。
(五)書面答復
根據《條例》有關規定,本單位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相應書面答復: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依據《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單位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6.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7.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8.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本單位不予公開。第三方同意公開的,本機關予以公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本機關依照《條例》的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本單位不予公開。本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9.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的,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10.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本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條例》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確定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六)收費情形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函〔2020〕109號)相關規定,本機關可以向申請人收取費用。
三、不予公開范圍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本單位不予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本單位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三)本單位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開。
(四)本單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四、監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單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投訴和舉報。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設統一政務咨詢投訴舉報平臺的指導意見》(浙政辦發〔2015〕127號)規定,也可在浙江政務服務網的“統一政務咨詢投訴舉報平臺”上進行投訴和舉報。
五、救濟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單位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文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浙江省氣象局或紹興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接到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